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规范和完善后勤服务总公司重大事项议事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学校和总公司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我校后勤改革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工作由党总支和行政共同负责,党政联席会议是总公司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总公司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但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职责和职代会职责。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总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可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商量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的五分之三以上方能召开,否则应延期举行。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总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筹备、材料准备、会议记录等工作,会后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整理成《会议纪要》或其他书面材料,并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职责分工分别由总经理主持或党总支书记。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和办法;
2、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确定总公司发展规划,研究党政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总结,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3、研究总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氛围建设等重要问题;
4、研究总公司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属于总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管理、任用事项;
5、研究职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推荐、年度考核、评优评选、人员聘任、职工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总公司财务预决算和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购置与调配,维修、绿化工程或项目的论证、立项与施工管理,学生食堂、经营网点等承包经营方案,学生宿舍调迁、调配,职工津贴分配及福利待遇等重大问题;
7、研究总公司主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8、研究安全稳定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9、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总经理和党总支书记共同商量确定,会前应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主管负责人应事先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
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人人畅所欲言。在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时,应延缓做出决定,并进一步交换意见和调查研究,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由党总支书记和总经理共同向学校党委、行政或分管领导报告,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要严守秘密,对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正在讨论的问题,未经组织授权不得提前通气,不得散布、暗示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和不利于继续讨论的意见,坚决反对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现象。
第十三条 对未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持人应在会后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会议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时,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根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整理的《会议纪要》或其他书面材料,由总经理和党总支书记会签后印发或上报。不需要形成文字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口头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确需改变的,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再次研究作出新决定后,按新决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党总支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7月30日